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文件
津体职院〔2026〕2号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科学研究水平,更好推动我院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教委[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人才培养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地方体育和行业发展服务。学院科研工作应坚持与教学相结合,通过科学研究有效提升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专业和课程改革、师资队伍水平以及对社会服务能力等,为学院办学特色的形成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科研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协同合作、权责分明、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应坚守诚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均指以我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学术著作除外)、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完成。
第二章 科研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训练科研处(以下简称“训科处”)是学院一级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项目管理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与奖励,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统筹安排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二)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结题申报、成果推广等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校内论文的征集和汇编。
(四)负责各类科研成果的审核、汇总、统计、备份、上报、转化等。
(五)负责各类科研文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六)负责学院科研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八)负责学院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督查。
(九)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科研培训。
(十)负责科研信息服务和对外联络。
(十一)负责学院科研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属系(部)为二级科研管理部门,专业带头人为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经费管理、结题申报等过程承担审核和监督职责,对项目负责人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水平承担信誉保证,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规划,根据学院科研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相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本部门各类科研成果初审、汇总、统计、上报、推广等。
(三)负责本部门各类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
(四)负责落实科研奖励。
(五)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工的科研培训。
(六)负责协助科研团队提供本部门的科研资源。
(七)负责本部门科研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第八条 依据项目来源与经费性质,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一般指由国家、省(直辖市)、部委、司局等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支持经费只来源于各级财政)及各类学会、研究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等学术团体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的研究项目,其子课题须有立项单位盖章并有课题编号,并在正式批准的任务书中有明确说明的方予认定。子课题的级别在原有课题级别的基础上下调一档。
(二)横向科研课题:是指以我院名义开展的,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课题需要与合作方或委托方签署合同或协议,研究经费主要由合作方或委托方提供,没有经费来源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予立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组成员所承担的项目研究内容应与自身工作、专业领域相关(学院统筹申报项目组成员除外),项目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指:委局级及以下级别项目的前3人,省部级项目的前5人,国家级项目的前8人),校内人员不得少于项目组总人数的1/3。
第十条 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同级别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同级别累计不得超过3项。同一研究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由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但项目组成员含我院教师)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我院教师研究的项目,且有经费到账的,均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无经费到账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划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创新群体项目、杰青项目、优青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地区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培育计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后期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社科军事学、艺术学等专项课题);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特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项目(含子课题);
国家科技重点研发计划(课题)项目(含子课题);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中央军委国防科技类项目(国防科技类项目指中央军委科技委、军委装备发展部、各军种、国防科工局等单位下达,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特别说明:以下三类科研项目应属省部级,加重大(重点)原则升一格,为国家级项目。
*教育部重大(重点)招标、攻关、委托、研发项目;
*科技部重大(重点)招标、攻关、委托、研发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重大(重点)招标、攻关、委托、研发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文化部项目(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仅教育部);
教育部其他项目(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下达的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课题、教育部专项课题);
教育部招标、攻关、委托、研发项目(仅教育部);
科技部招标、攻关、委托、研发项目(仅科技部);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奥运攻关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项目;
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
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三)委(司、厅)局级项目
天津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科研项目;
天津市体育局体育科研课题;
天津市教委思政专项和体育专项;
天津市教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
局级项目还包括由天津市局级行政经费中列支的科技及社会科学专项经费资助,或其他同级别部门管理和批准的科研项目;各类一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全国级别的行指委、教指委科研项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如中心、学会、协会等)组织的,具有规范管理流程、持续运行、且项目经费到校的课题,经训科处审核认定,可视同局级项目进行管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人须为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并符合所申报项目的规定条件。
(二)申请人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之前,必须向训科处申请盖章,项目组成员所承担的项目研究内容应与自身工作、专业领域相关(学院统筹申报项目组成员除外)。
(三)申报流程:
1.训科处根据有关部门课题申报通知、相关文件要求拟定、发布课题申报通知。
2.各二级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根据课题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立项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3.各二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按要求进行排序后报送训科处。
4.训科处对申报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训科处汇总审核合格后的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下一轮评审、上报或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和立项
(一)纵向课题的推荐和立项:
1.建立专家库。由训科处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学院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以及部分校外专家组成。
2.课题评审及立项。对限额申报的纵向课题和校级课题需通过评审确定结果,评审由训科处根据申报课题的专业领域,在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主要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具体评审形式由训科处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训科处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学院具体需要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确定立项并予以公布。
(二)横向研究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1.横向研究课题一般不组织评审,只对协议或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2.横向研究课题立项一般应有合作方或委托方的经费支持。
3.横向研究课题的成果应为完成人在校的工作成果,应以“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名义与合作方或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否则学院不予承认。
4.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五条 实施和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会,并将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连同过程文件报训科处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或合同)内容组织实施,认真履行其中约定的条款,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科研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训科处、相关职能处室及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如出现研究计划毫无进展、执行不力或无法通过验收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训科处报告,并对因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其所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完成进度、结题申请、项目安全、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及管理等全过程负直接责任,接受项目审批单位和训科处的监督检查,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在项目实施期内,根据项目下达单位具体要求,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训科处进行协助。检查内容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中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检查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训科处,由训科处统一组织学院审查。中期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项目终止。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分期拨付经费的按规定拨付下一期经费;结论为限期整改的,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训科处;结论为通过的继续执行,整改仍不通过的项目终止。
(五)横向课题一般不要求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报告。
(六)各级项目验收由立项单位负责。局级重点、重大项目及以上级别项目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若以论文形式呈现,论文须做到中国知网可查,且正文部分字数不得少于4000字(如项目下达单位有字数及相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时应按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中的承诺完成任务,因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必须在相应位置注明立项单位、项目名称和立项编号。
(七)以学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归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所有。成果的报奖、转化等事宜,按照学院相关奖励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成果,均须在训科处进行登记备案,方可用于科研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及各类评奖评优。登记办法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相关内容执行。
(八)科研经费管理请参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科研项目以训科处组织申报的项目为准进行认定统计,未经训科处组织或通过自身渠道获得但未按流程向训科处报备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变更、终止或撤项
(一)各类立项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和研究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必须转移科研项目、调整研究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增补或变更项目组成员(或成员排名)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训科处,由训科处审批并报送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增补或变更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项目组总人数的1/3,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因故必须终止项目研究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出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训科处,由训科处审核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及立项单位,得到批准后方可终止或撤销项目。课题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阶段性工作总结,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已使用经费结算表上报训科处。
(三)科研项目经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或延期后仍无法结题的按撤项处理。
(四)对于终止或撤项的项目,保留向系部及项目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相关项目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五)以论文录用通知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在不提供相关实物出版刊物之前,不予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进我院科研工作成果积累,以及上报上级单位数据信息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科研成果,是指以“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著作除外),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通过科学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的智力成果。
第十九条 训科处是学院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登记、审核、统计、归档、鉴定、报奖、转化推广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系(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初步审核、汇总报送及日常管理工作。科研成果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审核、注重质量、促进转化”的原则,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科研成果,均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未经训科处审核登记或备案的成果,在岗位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奖及科研工作量核算中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或负责人)对其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学术规范性负完全责任,不得虚报、伪造、抄袭、篡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中文科研成果须在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外文科研成果须在iThenticate或Turnitin进行查重,且总文字复制比应在30%(含30%)以下,否则不能作为科研成果上报、统计。科研成果管理中的重大争议、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判定等,由训科处组织调查核实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裁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成果登记范围与分类
(一)学术论文与理论成果类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正刊(专刊、特刊、辑刊、集刊和增刊等均不计入),全文正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不包括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除外)、书评、访谈、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作品赏析、个人总结等。
高质量学术论文和期刊数据库主要有:SCI、SSCI、EI(源刊)、CSSCI、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数据库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不含扩展版),以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为认定依据,级别认定以正式出版时的期刊分类目录为准。
(二)著作类科研成果
著作类科研成果是指我院教师在国内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等,同时具有国内统一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
高水平学术著作认定标准:依据出版社级别进行认定,主要包括:人民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及全国百佳出版社。
(三)知识产权类科研成果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四)咨询应用类科研成果
1.被国家部委、省(市)级政府采纳并出具采纳证明的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规划方案等(须提供采纳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项目产生的,且有明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的应用性成果。
(五)获奖类科研成果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局级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2.经学院备案认可,由国家级一级学会、行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成果备案审批必须提交的核心材料
1.学术论文:论文投稿审批表;论文全文;查重报告(中文须在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外文须在iThenticate或Turnitin进行查重,查重率不超过30%)。
2.科研课题:课题申请审批表;课题申报书及课题申请相关材料。
3.专利:专利申请审批表;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查重报告(中文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须在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外文须在iThenticate或Turnitin进行查重,查重率不超过30%)。
4.著作:著作编写审批表;申报人撰写的全部内容;查重报告(中文须在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外文须在iThenticate或Turnitin进行查重,查重率不超过30%)。
5.著作权:著作权申请审批表;说明书及查重报告(中文说明书须在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外文须在iThenticate或Turnitin进行查重,查重率不超过30%);其他申请著作权相关佐证材料。
6.咨询应用类:成果全文及加盖采纳单位公章的有效采纳证明。
7.获奖成果:获奖证书及正式获奖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备案与审批流程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做到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的备案与审批须在成果投稿之前完成,审批完成后,方可投稿并开展后续工作,否则不予备案。
注:教师在投稿后,编辑部经外审返回修改的,需成果完成人将修改后的成果和重新查重的结果一并报送训科处,做补充备案。
具体流程如下: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利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工具对登记成果(特别是论文、著作)进行抽检。对发现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训科处将撤销其成果登记,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科研档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档案主要包括在科学研究、科研管理和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数据、音像等材料。
(一)档案分类:科研档案按文件类、项目类、成果类、经费类、学术活动类和其他类进行归档,训科处负责对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必要时按年度汇编成册。
1.文件类材料:各类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通知文件,各类行业标准、学术规范和学术标准文件,学院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制度、科研工作简报、科研工作计划和总结、科研工作报告、科研统计报表等。
2.项目类材料: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通知、立项批准文件、委托合同、合作协议书、项目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项目年度(中期)检查表、项目变更申请及批复材料、项目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和项目研究成果等。
3.成果类材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以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会议论文等,各类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说明书和其他权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的全套材料,成果奖的获奖通知、获奖证书等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论文:期刊封面、目录页、论文全文页;被SCI、SSCI、EI(源刊)等收录的,另须提供检索报告;
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前言/后记及体现本人撰写章节的页面;
咨询应用类:成果全文及加盖采纳单位公章的有效采纳证明。
4.经费类材料: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统计表。
5.学术活动类材料:学院学术活动的相关资料,如审议材料、会议投票和计票材料、会议纪要、会议宣传材料,科研培训工作的相关材料,学院主办或协办的其他重要学术会议的会务材料和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材料等。
6.其他材料:其他与科研活动有关的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材料。
上述科研成果,须完成人在科研工作完成后的1个月之内,向训科处进行信息申报和奖励认定。认定前,完成人需提交成果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等相关材料,训科处将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将原件材料退还本人,复印件存档。
(二)档案存档:科研档案实行学院和二级科研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二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本部门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存档工作,届时将本部门人员的科研档案材料存档并报送训科处。训科处在对各类科研档案材料汇总、复核、整理和统计后,按学院规定统一存档。
第六章 科研资源的共享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拥有的相关资源由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共享,学院将努力为全体教职员工提供尽可能丰富的科学研究资源。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和职能部门应面向科研团队开放所有软硬件资源,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规划或协调出部分资源专门用于科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资源使用和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和开发的需要提出书面的资源使用计划,包括使用时间、设备名称、使用人员等。
(二)资源所属系(部)和职能部门领导签字,科研管理人员对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备案。
(三)各系(部)和职能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将经确认的资源使用计划交学院相关管理人员,由其安排和协调资源的使用。
(四)在安排科研项目所用资源时应相对固定,资源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对所用资源负责。
第七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下拨的研究经费、委托或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资助配套的研究经费以及项目组自筹的研究经费等。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标准
级别 |
有下拨经费的项目 |
无下拨经费的项目 |
配套比例 |
最高限额(万元) |
配套比例 |
最高限额(万元) |
国家级 |
1:3 |
6 |
1:1 |
4 |
省部级 |
1:2 |
4 |
1:0.5 |
2 |
说明:①“无下拨经费的项目”的配套比例中前面的数字是指同批或以往立项项目中有下拨经费中的最低经费额比例,后面的数字是指学校配套经费的数额比例;②本配套经费资助标准适用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学院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按照正规途径转入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财务部设立科研经费专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汇编、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按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经费到账后财务部通知训科处,训科处负责通知二级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三)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组织使用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项目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不得超支。
(四)经费开支。项目经费开支只能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可开支的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五)研究经费按项目结算,在项目研究有效期内可跨年度使用。
(六)对于因故终止的研究项目,其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或按相关合同和协议等执行;对于因个人原因终止的项目和被撤项项目,学院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八章 科研培训与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科研培训
为帮助广大教职员工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训科处不定期组织开展科研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信息服务
训科处负责学院官网科研信息发布和日常维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训科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度起执行,2025年12月31日前立项课题及收录的科研成果按照此前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202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