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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26 08:57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扩展合作渠道,提升合作水平,提高学生实习与就业质量,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实践教学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保证学院的切身利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二级学院与国(境)内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顶岗实习、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

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学院在校企合作方面的工作目标与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中有关校企合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及天津市政府关于校企合作的规章办法以及学院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2.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客观要求,制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统一负责协调校企合作工作,拟定学院年度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不断加以完善。

  5.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从制度、机制、政策、管理、科研等方面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并使之可持续发展。

  6.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适宜建设院外实训基地的企业名单,为学院提供校企合作的有效信息。

  7.鼓励青年教师下企业锻炼。引导专业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洽谈会、展览会,将学院合作办学成果推向社会。

  9.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协调、评估、考核,发挥校企合作在学院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0.研究学院校企合作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训练科研部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执行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研结合、工学交替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实践教学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拓展顶岗实习岗位。

  3.负责本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4.提出本学院重点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并按照学院校企合作通过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备案登记,由校企合作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5.负责本学院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在本部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合作

  第五条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院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学业能力;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院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实习与就业渠道。

  第七条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原则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社会诚信度。

  2.能促进实践教学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带动招生、实习与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需要。

  第八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申请。

  2.由训练科研部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学生的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并按学院相关制度研究确定。

  3.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有关会议审定通过后,由主管院长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第十条 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1.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发展原则基础上,学院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合作企业专家可作为学院外聘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可在企业指导学生实习;学院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学习,了解新技术、新方法,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双方共同评价实践教学效果。企业可向学院提供实训基地和器材,改善学院实训条件,实行产教融合。

  2.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基础上,为保证培养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适应企业需求,学院可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顶岗实习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熟悉岗位工作过程、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工作流程,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学院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采取企业冠名制管理形式。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由学院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每学期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

合同,应及时交学院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利用、人才培养、顶岗实习、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期间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应明确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习室符合学院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学院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训练科研部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在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训练科研部管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以学院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七条 奖励及惩罚

  1.奖励。校企合作每学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相关专业、二级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惩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部门的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19 年 12 月 23 日第 26 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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